鲁国税发 〔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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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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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务管理处)。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一)省局财务管理处主管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五条 省局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以下(含市级)局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局与县级局之间采购职责的划分由市局确定。
第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市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条 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定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一条 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鲁国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按照上述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确定。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或本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或本单位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口径由总局在布置国税系统“一上”预算时确定。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二上”预算后,根据“二上”预算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三)基层预算单位应当自接到市局的预算批复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市局在接到省局预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省局。省局在接到总局预算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总局。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一般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并通过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和授权采购等方式实施。
授权采购是指总局以正式文件进行集中授权或书面申请授权,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
第十八条 总局以文件形式集中授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省局根据当年政府采购工作安排,适当对下进行集中授权,由市局负责组织采购。
省局书面向总局申请授权的项目,除跟标采购和定点采购外,原则上由省局负责组织采购,不再对下授权采购。
市局及以下单位采购总局、省局未集中授权的采购项目,且有特殊技术需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授权审批表》一式两份向省局申请授权采购。属于总局采购项目的,由省局上报总局申请授权。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经总局授权认定的其他方式。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鲁国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采购时,应首先送本级财务部门(或机关财务部门)审核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落实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或按有关规定报局领导审批。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财务部门列席办公会议;按规定报局领导审批的,审批前需送财务部门签署采购意见。
2.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招标或采购原则、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由财务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明确政府采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形成政府采购工作的合力。
1.项目立项后,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并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等)。
2.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规定,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时:对内,商务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技术部分由技术部门负责;对外,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3.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定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他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1.监察部门的监督程序。监察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主要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或列席采购工作组会议、参加开标会议,对涉及采购各环节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内部审计监督程序。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3.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政府采购事项公开制度,利用内部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接受监督。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十八项工作程序,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财务部门审核落实采购预算后,按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或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采购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项目实施前,由使用部门制定业务需求,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附立项审批报告或签报)。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项目实施前,由技术部门制定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指标、技术需求),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技术方案经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要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1)采购工作组负责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财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财务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4)财务部门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工作。
(5)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6)根据审定意见,财务部门制订合同草案。
(7)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合同文本。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采购工作组提出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等具体意见; 属于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应当从资格预审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财务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3)财务部门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4)财务部门组织发标、开标。
(5)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6)根据审定意见,财务部门制订合同草案。
(7)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合同文本。
7.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由财务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审定后,予以废标,财务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提交谈判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合同。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3)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4)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后,谈判小组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合同。
10.询价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询价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优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询价小组提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合同。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对委托具有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采购工作组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财务部门负责与委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
(4)财务部门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制订合同草案。
(5)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并签署合同。
12.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受理,按照合同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意见办理付款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合同付款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付款等。
办理付款时,需要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的,由财务部门签送有关部门审核签字。
办理合同第一次付款时,应提供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领导批准的预算签报或会议纪要;办理最终付款时,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单,或对基层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
13.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执行或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成员(至少二人以上)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依据合同规定办理。
15.询问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事项,由财务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6.质疑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由财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涉及商务问题的,由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技术问题的,由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需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财务部门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包括评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18.信息公告程序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由财务部门负责在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和“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发布前信息公告需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六章 审批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是指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发生下列事项时,需逐级上报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其他需要总局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发生下列事项时,需逐级上报总局备案:
(一)省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局发生下列事项时,需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情况;
(二)制定的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制定的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目录;
(四)授权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
(五)工程项目采购情况;
(六)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采购档案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档案。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按照(一)、(二)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无法抽取产生的,采购人可采取选择性方式从上述评审专家库中确定;
(五)按照上述方式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员构成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自觉接受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省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各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全省各级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三位一体”决策机制的落实情况;
(五)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省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和本系统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市级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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