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6〕12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30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编制
对部分市反映的国、地税部门由于机构设置差异产生的纳税人识别号中前六位行政区域代码不统一的问题,为了避免产生同一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行政区域代码不一致,经省局与省国税局协商,决定暂按各自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不强制要求统一。对部分市由市局科室征收涉外税收的纳税人,凡是省局已统一赋予行政区域代码的,按已赋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没有赋码的,按照本市直属征收机构的行政区域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为了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可靠性,各级地税机关在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查验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性,对纳税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业务问题
对应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来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和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问题,由于这部分纳税人也可能需要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有关规定,省局重新申请核定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148号)(附件1)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借换证工作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扣除证件成本费后的余额,税务机关主要用于支付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和换发过程中的证件保管、使用损失,以后年度的验证费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宣传费,税务登记证件的搬运、装卸费,税务机关换证过程中购置工作设备、录入登记信息等费用,以及弥补减免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弱势群体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后,若出现税务登记办理和换发过程中各项费用超支,各市可通过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进行弥补或在经费预算中列支的办法加以解决。
四、换证工作的组织
今年的换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预计的步骤全面启动,给纳税人带来了许多不便,各级地税机关要给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谅解。对由于未能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而影响到纳税人办理开户等手续的,地税机关应及时与银行等部门联系和协调,协助纳税人解决相关问题。
换证期间,纳税人可能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局和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必须有一名局(或所)领导值班,及时解决换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