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6〕357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6〕3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8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代理出口证明在代理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情况,现对代理出口证明延期开具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省局冀〔2006〕137号转发)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