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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6〕1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9-20
陕地税发〔2006〕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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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进行审核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办法的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企业将不再适用此办法,改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据此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及时逐户调整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并就影响情况在9月份收入分析报告中加以反映。
     四、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非工效挂钩企业应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中分别反映:上半年提取工资数额、计税工资标准;下半年提取工资数额,计税工资标准。上半年提取工资数额和下半年提取工资数额合计数应等于第6行第一列“合计”数。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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