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6〕11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0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进行审核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办法的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企业将不再适用此办法,改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据此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及时逐户调整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并就影响情况在9月份收入分析报告中加以反映。
四、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非工效挂钩企业应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中分别反映:上半年提取工资数额、计税工资标准;下半年提取工资数额,计税工资标准。上半年提取工资数额和下半年提取工资数额合计数应等于第6行第一列“合计”数。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