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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 〔2006〕248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 〔2006〕2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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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一、由于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因此,各市应及时印制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并及时做好辅导工作。
  二、鉴于综合征管软件(V2.0)中《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和第26栏中,对有减税优惠的品目(如:石脑油、润滑油)不能自动计算“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和“减免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上述栏次内容根据计算结果进行手工录入。
  三、各市要根据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严格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防止出现少征多抵、不征也抵等现象。
  (一)全面开展消费税源泉监控管理工作。各市应加强对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的源泉监控管理,通过对生产企业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辅料的投入产出比等方法测算企业的实际生产量,全面掌握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确保生产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得以及时、足额缴纳。
  (二)严格掌握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范围仅限于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啤酒液(仅限于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高尔夫球杆(杆头、杆身和握把)、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共12种应税消费品。
  (三)规范并严格审查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和报送资料。按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时需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凭证。凭证上标注的应税消费品名称必须属于上述十二种应税消费品,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税款抵扣的同时应报送《抵扣税款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台账》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名称、数量、金额进行重点审核、比对。
  各市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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