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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京地税地[2006]38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地[2006]3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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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3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四、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二ОО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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