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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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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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 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以及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深国税办纪〔2006〕2号)、《关于税收文件清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深国税办纪〔2006〕7号)和《关于开展税收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35号)的要求和部署,近期市局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对部分规定不合理或存在歧义、不具可操作性的文件进行修订和废止。现将修订部分申报征收、计会统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一、废止《关于向纳税人开放所有税银库联网银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3号)的第三条“计划征收局要做好税银库联网开户和变更工作,及时将开户和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抵缴欠税文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37号)第三条第(一)项中“4.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打印并送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修订为“4.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打印《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给纳税人。”;将第三条第(二)项中“5.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打印并送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修订为“5.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打印《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给纳税人。” 三、《关于印发〈深圳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优化纳税服务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征发〔2003〕22号)中《深圳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优化纳税服务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因我处原因造成纳税人退税的,经纳税人申请,前台征收人员有效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复核岗;复核岗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送科长复审;特区内征收科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复核岗于3个工作日内打印《关于××公司退(抵)税批复的通知》和有关资料送会计核算科;特区外征收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征收组于3个工作日内打印《关于××公司退(抵)税批复的通知》和有关资料送宝安、龙岗征收科;海洋征收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海洋征收科于3个工作日内打印《关于××公司退(抵)税批复的通知》自行办理退税手续。会计核算科、宝安、龙岗征收科及海洋征收科应在10个工作日(包括月末国库停止收单时间)内办理完毕所有退税手续。”第二条第(九)款修订为:“受托代征单位将协议书送征收科后,征收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会计核算科,会计核算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年终批量处理时为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通知征收科领取《委托代征证书》,征收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相关证书并于次日内通知受委托代征单位到征收科领取。” 四、《关于推广“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287号)文件附件1《“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处理方案》中第一部分第二条中 “6、对抄税申报成功 、‘票表稽核’相符且扣缴税款成功的,征收人员按规定签章后将一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和税控IC卡(或报税软盘)、其他数据软盘退回纳税人,收取一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于当天打包移送数据处理中心”修订为“6、对抄税申报成功 、‘票表稽核’相符且扣缴税款成功的,征收人员按规定签章后将一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和税控IC卡(或报税软盘)、其他数据软盘退回纳税人,收取一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于当天打包,及时移送数据处理中心”。 五、废止《关于切实加强欠税控管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20号)的第四条。 六、以上修订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