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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6]119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地税函[2006]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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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申请对山东渔业互保协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的函》(鲁海渔函[2006]175号),来文要求对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给予税收优惠。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是今年5月份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该协会是由渔民自愿组成、实行行业自保,其宗旨和职能是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的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向与会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会员费,属于提供农牧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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