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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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6〕92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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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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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单位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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