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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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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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