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6〕231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6〕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2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收费行为的精神,省局将与省地税局一起,重新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并将在得到核准后尽快下发各地执行。此前,各地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