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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琼国税函〔2006〕1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11
琼国税函〔2006〕1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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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生产型出口企业(除海口市外)的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同)备案,省局将备案后的情况反馈各市、县局用于企业申报审核。

二、请海口市局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本次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同书面报送省局。

三、请及时将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告省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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