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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6]3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10
京地税营[2006]3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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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34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鉴于该批复内容涉及业务行为界限宽泛,请你们在处理类似营业税涉税业务事项时,依照现行营业税法规,正确甄别。


    二ОО六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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