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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 冀地税发[2006]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冀地税发[2006]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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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
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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