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6〕10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9
|
各直属局、区局: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关事项,我局已下发厦国税函〔2004〕116号文予以明确,现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农〔2006〕73号文申请,同意增加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作为厦门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请知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