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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闽国税发〔2006〕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02
闽国税发〔2006〕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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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通知》逐一熟悉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各项内容,做好运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我省届时顺利运行,并按现有清单方式做好一般纳税人取得试运行地区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工作。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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