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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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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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通知》逐一熟悉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各项内容,做好运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我省届时顺利运行,并按现有清单方式做好一般纳税人取得试运行地区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