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6〕47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4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6]153号通知转发)有关规定核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200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