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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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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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现就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鉴证报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项目税务鉴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税务师事务所 ××税审字(200 )第 号 ××××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约定书编号:×××],对贵公司提供的 开发项目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进行审查。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关报表、账册、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调整。我们的审核是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具体审核结果如下: 一、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 __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年____月,是 (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资本_____元,主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取得了国税登记证 号,地税登记证: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号。 贵公司开发的 项目位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开发用途为 ,于年 月 日开始进行项目开发,于 年 月 日完工,于 年 月 日开始预售,预售证的号码为: 。该项目为(否)经济适用房。 贵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为: ,本年度会计政策没发生变化。(如有,则列名前后变化的差异及其影响) 二、申报预缴情况 ××项目自 年 月 日开始对外发售,至 年 月共取得预收楼款 元,其中有 元已按 %的利润率(扣减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元)计算利润 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至 年 月 日已申报调整毛利额 元)。 三、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的审核鉴定情况 1、实际销售收入的审核 ××项目可销售房产 平方米,已签订合同销售房产 平方米,合同总价 元,账面列示收入为 元,经审核按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 元,差异为 元。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 平方米。详见附表一《××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 2、销售成本审核 (1)成本对象总成本 贵公司账面列示成本对象总成本 元,经审核成本对象总成本为 元,差异为 。详见附表二《××项目开发总成本明细表》 (2)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3)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3、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的审核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四、审核结果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已申报调整的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预售收入毛利额(已申报调整的毛利额)= 上述差异包括: (1) (2) …
合计: (具体说明调整的事项及金额)
五、其他事项说明(对无法作出审核意见的必须作出说明)
六、鉴证报告的适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三)点的要求出具的报告,仅供贵公司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如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1.附表一:《××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 2.附表二:《××项目开发总成本明细表》 3. 附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深圳市××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税务师: 电话: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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