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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 〔2006〕199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 〔2006〕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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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要求,我省2006年1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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