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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6〕205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6〕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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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系统原因,原定721日开始的扫描认证新版发票时间推迟到730日,为了保证纳税人取得的在8月份抵扣的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能够及时认证抵扣,各地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集中于73031日到大厅认证。

二、“一窗式”票表比对除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外,试点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税控系统开具备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仍需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具体比对口径和实现方法见附件。

附件:《关于税控收款机运输发票上线后“运输发票一窗式比对”在系统实现的说明》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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