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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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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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区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各地及时通知纳税人领购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关于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