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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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新地税发〔2006〕134号 全文有效成
新地税发〔200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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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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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的规定,区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上述两种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不变。《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6500**109**;《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26500**110**。
二、新版《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为蓝色(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账联45克)。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新疆新版《货运发票》票样见附件。
三、各地收到通知后,请抓紧做好新版《货运发票》发放和使用的准备工作,请务于7月25日之前将新版《货运发票》发放到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手中。
四、到期停用的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封存。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新版《货运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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