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6〕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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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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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6年前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能否按原定率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揭市地税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未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的,则应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取得工程收入权利时确认收入,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请示》所述建安工程项目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结算定案,但未完全取得工程收入款,应以结算年度确认建安收入,并按结算年度确定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在结算年度的以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2006年前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能否按原定率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揭市地税发[2006]1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5]232号)。该文件第一点规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统一执行核定定额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核定征收方式,取消以营业(经营)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但近期在贯彻执行中,发现有的建安工程项目虽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结算定案但尚有部分结算工程款未付的情况,纳税人强烈要求对这部分结欠工程款应该按原来1%的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我局认为,按照法律从新从轻原则,对企业这部分已结未付工程款可以按原来1%的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 妥否,请批复。
揭阳市地方税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