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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黔国税发〔2006〕107号 全文有效成
 
黔国税发〔2006〕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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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对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源管理,防止成品油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有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筹考虑当地加油站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避免重复检查。

二、统筹安排,明确任务

(一)检查范围及方法: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我省各类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时间安排和步骤:检查分宣传、自查、集中检查、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宣传阶段(200671731):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告知辖区内所有加油站有关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税收政策及法律责任,指导如实填写自查表,真实反映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

自查阶段(200681831):各加油站对20051月—20067月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缴税、建帐等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加油站有关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1)。

集中检查阶段(2006911130):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加油站自查情况,结合《通知》要求,开展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集中检查工作,在开展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同时,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50%。在此期间,各地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结阶段(20061211231):各地对加油站进行阶段性检查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分析新体制下加油站的特征、发展趋势、税收征管的现状以及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写出书面总结,并汇总《加油站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总局文件中附表1,由国税局填写)、《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详见总局文件中附表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加油站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由国税局填写)于20061231日前按规定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各级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要本着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协同行动,相互支持,及时沟通,采取分别检查或共同检查的方式,共同完成这次检查工作。

 

附件:1.加油站有关情况自查表

      2.加油站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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