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7
 
字体: 【】 【】 【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地税联合换证及办理新证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经市国地税两局充分协商确定,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以及今后的办理新证(包括设立、变更、注销、违章处理),采用联合方式进行,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本税务登记证。具体做法是:由地税局派驻人员到各基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双方均受理纳税人的换证和新户登记,窗口受理人员统一收取纳税人递交的三份税务登记表及两套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受理凭条,并告知领证日期,受理人员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给另一方,双方各自审核纳税人递交的资料,录入(更新)征管系统,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验换证登记。本次换证工作时限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新证时,应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旧税务登记表不必收回。各基层国地税局应结合辖区内换证户数量及办税场所情况,确定各办税服务厅需设置的换证窗口数量以及国税、地税工作人员数量。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及收费
新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由地税局统一印制,国税局不再印制。税务登记证不套印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国税、地税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同一份税务登记证上分别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属地税局单管户只盖地税章)。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地税局按省局标准统一收取,由地税局统一发证。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副本内芯,免收工本费(如纳税人还需加换正本外框或副本封皮按省局规定收费)。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代码)
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文)的规定,按统一口径填写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国地税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实现信息共享。总局此次对各类纳税人的编码规则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较以往有较大不同,具体如下: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因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以及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国地税登记代码不一致的,由编码错误的一方修改。
税务登记证上的字号暂定为“厦税征字”。
四、关于变更税务登记
受理原则同新户登记,由窗口受理人员统一收取纳税人递交的资料,传递后各自审核,更新征管系统。属原地税局单管户因变更经营范围等内容涉及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应告知纳税人一并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五、关于注销税务登记
在实行联合办证后,国地税两局仍依照现有的操作模式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后,在开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时,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上分别加盖“国(地)税登记已注销”章并注明注销日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由最后注销的一方收回存档。
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补证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应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登报声明作废,在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发证机关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以及证件的发放日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补发时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补发”戳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由国地税局各自存档。
七、关于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一方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不再进行处罚。
此次统一换证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可在换证时附报相关资料,一并办理变更,出现的逾期变更不予处罚。
纳税人上门办证出现的登记违章行为(如逾期办证、逾期变更、逾期换证等),根据谁发现谁处罚的原则,由国地税窗口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开具受理凭条时一并处罚。
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1.逾期办证、变更、换证
逾期办理登记、变更、换证的,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罚款100元;逾期超过一个月,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50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2.其它违章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其它违章行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八、关于换证公告发布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各基层国地税局应负责在各办税服务厅张贴《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3),市局办公室负责在《厦门日报》、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换证公告,告知纳税人。
九、关于证件失效公告
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基层国地税局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联合办证后,需要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国地税局应联合宣布。
十、关于工作情况上报
各基层国地税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十一、关于税务登记公共信息采集系统的开发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证速度,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实现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经市国地税局研究决定,近期联合开发税务登记公共信息采集系统(包括网上办证),软件的业务需求以总局的税务登记表为基础,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
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厦门市国、地税为方便纳税人,从8月1日起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11 月10 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方式及地点
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由地税派员入驻国税办税服务厅,国、地税共同为纳税人核发一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共管户的换证,到国税主管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纯地税管户的换证,按住所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新户为财政确定的市级集中企业及其新设立的控股企业,到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其余按住所,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各基层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地点见下表)

序号
主管国税机关
办证地点
受理范围
1
直属税务分局
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
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
2
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一楼西侧)
思明区国税局所辖企业纳税人
3
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
思明区内(除鼓浪屿外)个体工商业户
4
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鼓浪屿街道延平路35号
鼓浪屿个体工商业户
5
湖里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11号
湖里区国税局所辖企业纳税人
6
湖里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财税大楼二楼
湖里区内个体工商业户
7
火炬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1号火炬大厦附楼二楼
火炬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8
火炬区国税局
厦门市象屿保税区象屿大厦一楼
火炬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9
同安区国税局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99号
同安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10
翔安区国税局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34号
翔安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11
集美区国税局
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137号
集美街道、侨英街道、灌口镇、后溪镇辖区内各类型纳税人
12
集美区国税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杏东路41号
杏林街道、杏滨街道辖区内各类型纳税人
13
集美区国税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街底
灌口镇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
14
海沧区国税局
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7号
海沧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15
海沧区国税局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378号
海沧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表中的填列项目及填表说明,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变动项目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四、换发的证件及收费标准
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副本内芯,免收工本费,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可继续使用。需换领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另行收费。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