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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4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23
京财税[2006]1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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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6]143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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