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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税务机关查询相关存款账户使用文书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6〕154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6〕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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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
    你局关于税务机关查询相关存款帐户使用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总局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规定,凡是税务检查人员同时出示表明身份的税务检查证和上述许可证明,银行就有法定义务配合相关的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人员无须出示其他的证明或者通知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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