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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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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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