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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1]3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14
京地税企[2001]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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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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