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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6〕1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09
皖国税函〔2006〕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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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现就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问题,一律按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今后若该企业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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