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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2006〕2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02
粤地税函〔2006〕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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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的,折旧方法只能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税务处理上,除符合有关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外,以后年度不得改变折旧方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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