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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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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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缴交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直发〔2006〕14号)收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在销售货物过程中,根据销售合同,对达到一定销售数量时,属于折扣销售性质的赠送给予免征增值税。 二、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不在保修范围的免费售后服务所提供的硬件产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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