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 湘国税函〔2006〕270号 全文有效成
 
湘国税函〔2006〕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24
 
字体: 【】 【】 【

长沙、株洲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湘国税函[2005]735号文件精神,省局在长沙市雨花区国税局、株洲市石峰区国税局进行了“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试点,通过试点单位、省局、银行、国库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了解横向联网系统运行情况,掌握系统运行规律,省局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把长沙市和株洲市各县(市、区)局所辖“电子申报缴税”纳税人(不含税款批扣业务的纳税人)全部转入横向联网系统。为确保转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推广领导小组,下设业务组和技术支持组。业务组由征管科(处)、计统科(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业务培训、指导,纳税人信息比对,问题解答和协调工作。技术支持组由信息中心和所在地艾博克公司人员组成,为横向联网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二、培训安排
    市局应在5月24日以前,组织一次横向联网系统的培训,参加人员为各县(市、区)局分管征管的领导,征管科、计统科主要负责人、横向联网系统业务专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和《湖南国税“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推行实施工作方案》(见附件)。
    三、协调工作
    各地应组织召开“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协调会议,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工作。
四、“三方协议”转换和签订要求
“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采用《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原《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不再使用。原已签订《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由银行在5月29日前通过后台批量进行转换。5月17日以后,新办“电子申报缴税”业务的纳税人必须通过《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进行签约。
五、其他事项
    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现有手段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工作的宣传,对于在推广过程中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和出现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附件:湖南国税“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推行实施工作方案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