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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黑国税函〔2006〕1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23
黑国税函〔2006〕1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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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我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自启用以来,一些地方在使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发票”用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符合法人条件的,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239号)中有关“二手车发票”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二手车发票”用票人的资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放宽“二手车发票”用票人的条件。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的企业,只准在其经营所在地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严禁跨地区使用。违者,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二手车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手车发票”用量,严格按照验旧购新的规定领购发票,不得擅自增加发票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立即停售“二手车发票”,收缴已经领购的尚未使用的“二手车发票”,并取消其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的资格。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各市、地国税局要在6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和《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企业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二手车发票”的价格暂定为每份1.1元(此价格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待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按照核准的价格执行,多退少补。
 

    附件:《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企业情况统计表》(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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