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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京地税企[2006]259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企[2006]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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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
    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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