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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叶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云地税三字[2006]12号 全文有效成
 
云地税三字[2006]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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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烟叶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7日  云地税三字[2006]12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召开全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烟叶税暂行条例》)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已步入正常轨道。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反映和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地方没有实行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少数地方还没有规定纳税期限。为了进一步理顺烟叶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烟叶税征管工作要坚持“统一、接轨、规范”的方针和纳入法制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轨道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烟叶税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申报纳税管理。烟叶税属于工商税收性质,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烟叶税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烟叶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纳税申报,要切实解决烟叶税征管中出现的无申报、不按规定申报等问题。

二、规定烟叶税的纳税期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烟叶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确定烟叶税的纳税期限,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确保税款的及时、稳定、均衡入库。

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确定一个烟叶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负责地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达到烟叶税征收实现“开门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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