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6〕63号 条款失效成文
 
深国税发〔2006〕6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4-30
 
字体: 【】 【】 【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 45号)和市局相关工作会议的要求,抓紧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催办工作。特别要注重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消费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将市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同时做好疑难解答和政策辅导工作。

三、各单位税源管理科负责印制和发放《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督促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填写并交回。同时应做好表格的保管和数据统计工作。

四、各单位征收大厅申报管理岗负责将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打包发送到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

五、纳税人前来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时,税源管理岗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抵扣凭证,与CTAIS系统的《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消费税申报表签名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加贴条码后打包发送到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

《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的开发需求已提交,在CTAIS系统尚未开发完成之前,税源管理科应自行制定手工台账对纳税人办理税款抵扣手续进行管理。

六、各单位要注重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贯彻执行新消费税政策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应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的户数和已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的户数等,于5月20 日前以公务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