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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29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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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41起执行。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退税,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再补征。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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