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 〔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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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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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本次监督检查是继2002年全国加油站专项整治后又一次全面整治活动,是全面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强化加油站行业税收征管、打击利用加油机作弊坑害消费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建平安山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加油站行业纳税人深入宣传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宣讲相关的税收、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及时将《通知》的有关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好,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关心、重视和支持。
各级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对这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通知》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成立监督检查工作联合办公室,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狠抓落实,确保本地监督检查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具体部署。我省的加油站监督检查工作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07年1月10日结束。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份为检查准备阶段,重点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方案的制定等工作;6月1日至12月2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结合加油机的检定周期安排,采取分别检查与共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辖区内所有加油站逐一进行清理检查。12月21日至2007年1月1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市对本地工作按《通知》的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加油站检查情况报表,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质监局。
三、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加油站,特别是对改变加油机的计量性能、利用高科技作弊、故意坑害消费者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守法业主的权益,创造一个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各级国税机关、质监部门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加油站行业的税源与加油机计量性能管理工作。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国税机关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进行税控初化或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不准投入使用。在税控管理方面,所有的社会加油站要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文件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报送《加油站xx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资料;其申报纳税数据要及时与IC卡抄录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准其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处理。如果属于计量性能故意改变的原因造成的,要提请质监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待其按统一规定完成税控改造后,也要及时纳入税控管理,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数据和相关报表。
五、检查工作期间,省国税局和省质监局将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质监局进行反馈。
联系人:省国税局:尹晓明,电话:0531-85656280,传真:0531-85656283,E-mail:yxm@163169.net 省质监局:范晓斌,电话:0531-82679093,传真:0531-82679090,E-mail:fanxb@12365.sd.cn。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
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用加油机采取了过渡性税控改造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油站专项整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税收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加油数据的真实、可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一次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一)税务机关检查重点:社会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包括能否正常使用、能否正常记录和读取数据并报送加油数据;加油站能否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加油站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重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是否存在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加油机;是否存在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作弊的行为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十纵十横”交通主干线沿线加油站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737号)已经检查的加油站不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总体时间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加油站实施检查。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检定的时间,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检查时间。
三、处理措施
(一)根据税控装置使用期限为7年,以及目前使用情况,各地国税局按照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加油机税控装置(包括外挂式和换头式)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且加油站认为加油机使用期限较长需要更换的,应更换为税控加油机。
2.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加油机仍能继续使用的,可由已取得燃油税控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加油机原生产企业实施税控功能改造;如加油站认为需要更换为税控加油机的,也可直接更换为税控加油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加油站自行选择。税控功能改造仍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规定实施。加油机的税控改造应在税务机关通知送达后6个月内完成。?
3.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未满6年并可正常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到使用期满6年时,按前款方式处理。
4.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的,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加油站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石化、石油集团所属加油站(连锁加盟的除外)税控装置的更换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如何使用IC卡报送加油数据的问题,另行规定。
(三)加油站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持税控加油机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加油数据。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卡、表比对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比对相符的,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处理。凡加油站未购买读卡器和IC卡的,应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四)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为1.2版,有关升级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对加油机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停止该加油机的使用;对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加油机,破坏加油机铅(签)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加油站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成立有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并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步骤。要本着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的原则,统筹考虑加油站的具体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好时间,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协同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采取分别检查和共同检查的方式,共同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加油站检查情况报表(附表1、附表2附后)于2007年2月1日之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表1由国税局填写,附表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附件:1.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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