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一字〔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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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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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一字〔2006〕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业 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对我省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中介机构的认定、取消、年审结果的审批权在省级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要求,并考虑纳税人上报资料上传下递过程中的实际可操作性等问题,我省对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州市级、县(区)级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本级申请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并分别按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原级退回的规定处理。 (二)省局对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上报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的审批结果,统一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1),反馈各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审批结果为同意认定的,同时反馈一份《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并授权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据《通知书》的审核结果,分别为纳税人办理发放认定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即以“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代替《操作规程》规定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等相关后续手续。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按本通知所附式样及规格(详见附件2)自行制作、使用,并严格按照印章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属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电〔2006〕9号)规定普查对象的中介机构,由年审改为认定,均须按本通知规定的认定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规定的认定条件,重新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申请认定手续。在接到重新认定的最终结果之前,原认定结果暂继续有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操作规程》中有关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管理的规定要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调查登记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并做好记录。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切实加强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结果通知书》式样 2.“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式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打字:罗影发 校对:税政一处 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