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6〕185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函〔2006〕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1
 
字体: 【】 【】 【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255号)悉。经研究,现就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其实际经营天数不足或超过15天的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不足15天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月定额÷当月实际天数×实际(生产)经营天数。

       二、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超过15天的,按月定额全额征税。

此 复
 
抄送: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