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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6〕108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6〕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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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确保税收收入的依法、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核算特点,现对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我省整体经济发展状况,经研究决定,将我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作如下调整:省会城市的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其它省辖市的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从2006年预征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开始执行。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在项目完工决算前售房取得的收入均要在季度申报所得税时按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项目完工决算后按豫国税发[2004]62号文件要求,遵循收入、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按年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同一纳税年度有多个项目的,其中某一个项目跨年度决算时,成本、费用要在不同项目间正确分摊。
三、按照上述第一、二条规定,企业2006年一季度实现的新增应纳所得税额应于2006年7月15日前申报缴纳入库,超过时限的必须加收滞纳金。
四、对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准确申报收入额的,或符合税法规定的其它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控管,分户分开发项目按年度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开发、决算时间、总可售面积、取得的销售收入、已预征的税款、可售面积单位成本等内容,并定期派人核查,监控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分摊情况。
六、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习与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的日常监管和纳税辅导,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豫国税发〔2003〕81号《关于调整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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