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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财税〔2006〕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6〕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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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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