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大连市2011年第一、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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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科高发〔2012〕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3-12
大科高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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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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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人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对2011年第一、二批申报企业进行了专家评审和认定公示,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我市96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附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附件:1、大连市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2、大连市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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