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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6〕89号 全文有效成文
 
皖国税函〔2006〕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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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征收缴纳情况进行了结算。从结算情况看,因受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影响,两企业2005年度均出现成品油进销价差缩小、销售毛利下滑的局面,企业实际税负率均低于1.5%的增值税预征率,导致企业在销售地预缴的税款大大超过实际应纳税额。据预测,2006年度两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和税负率仍将有较大幅度的下滑。鉴于此,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41(税款所属期),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在销售地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并根据两企业二、三季度的增值税实现缴纳情况,确定年内是否对预征率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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