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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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 (一)新增类
(二)调整类
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三、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凡符合以上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关于此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