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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财关税〔2006〕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关税〔2006〕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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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
    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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