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6〕2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6〕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9
 
字体: 【】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鉴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以及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对全省出租车业驾驶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规定,对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对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归个人属于个体经营性质的出租车驾驶员,费用扣除标准比照上述规定由原来的860元提高到1600元。
二、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各地应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原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基础上,按照影响税额的多少,相应调减个人所得税定额。具体按以下方法进行调减:
1.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在55元以内的地区(即收入在800元-1600元之间的部分征收的税额)全部予以调减;
2.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超过55元的地区,在调减55元的基础上,对超过55元以上的定额部分再调减50%(此部分收入由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由原来适用10%的税率降为适用5%的税率),然后按调减后的余额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新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定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