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6〕123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6〕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1
 
字体: 【】 【】 【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汇总开具甘蔗二次结算蔗款收购发票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5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区糖厂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结算蔗款的管理办法,对于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时如何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经研究,对糖厂按蔗糖联动价格结算蔗款的,应以支付给原已出售糖料蔗的农户为单位结算汇总的蔗款金额开具收购发票,不得以乡、村()为单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上述批复从200641日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