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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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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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两联式发票时,凡纳税人能够满足《批复》所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可比照批准其使用。 二、对于以前已经批准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请各市自接到本《批复》起,立即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批准继续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恢复使用三联式电脑发票。 三、对申请使用单联式、两联式发票的纳税人,各市要严格审核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予以批准使用,并要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和纳税人报送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收集等管理工作。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1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